东方儒商文化院章程
曲阜东方儒商文化院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院的名称是曲阜东方儒商文化院。
第二条 本院的性质是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用非国有资产,自愿出资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 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传播儒商文化。
第四条 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曲阜市民政局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曲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。
第五条 本院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曲阜市东开发区远大路北首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院的举办者是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。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八条 本院开办资金:50000.00 元;出资者: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。
第九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:
(一)收集整理儒商文化资料;
(二)撰写儒商文化论文、儒商名人传记,发扬儒商精神;
(三)举办儒商企业座谈会、企业家联谊活动、传统文化游学活动以及开展相关培训,传播儒商文化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 本院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5 人。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。 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 理事每届任期4 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五)本院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六)提名、聘任或者解聘本院院长、副院长集财务负责人;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制定本院员工的工资报酬;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 名,副理事长1 - 2 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 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 必 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本院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九条 本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 本院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条 本院设立监事1 人。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 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本院理事、院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(二)对本院理事、院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当本院理事、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院的法定代表人为荀金庆。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院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 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 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五条 本院经费来源:
(一)开办资金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捐赠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
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
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条 本院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三十一条 本院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
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三十四条 本院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五条 本院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 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 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 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六条 本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 年7 月1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