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方儒商文化院章程

曲阜东方儒商文化院章程

第一章 总则 

第一条 本院的名称是曲阜东方儒商文化院。 

第二条 本院的性质是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用非国有资产,自愿出资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 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 

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传播儒商文化。 

第四条 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曲阜市民政局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曲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。 

第五条 本院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曲阜市东开发区远大路北首。 
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      
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 

第七条 本院的举办者是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。 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 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 

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 
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 

第八条 本院开办资金:50000.00 元;出资者:山东华威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。 

第九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: 

(一)收集整理儒商文化资料; 

(二)撰写儒商文化论文、儒商名人传记,发扬儒商精神; 

(三)举办儒商企业座谈会、企业家联谊活动、传统文化游学活动以及开展相关培训,传播儒商文化。      
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 

第十条 本院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5 人。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。 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 理事每届任期4 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 

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 

(一)修改章程; 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 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 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 

(五)本院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 

(六)提名、聘任或者解聘本院院长、副院长集财务负责人; 
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 
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 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 

(十)制定本院员工的工资报酬; 
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 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 

(二)1/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 
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 名,副理事长1 - 2 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罢免。 

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 

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 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 
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 必 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 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 

(二)本院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 
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 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 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 第十九条 本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 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 
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 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 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 本院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 

第二十条 本院设立监事1 人。 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 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 

本院理事、院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 

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 

(二)对本院理事、院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 

(三)当本院理事、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院的法定代表人为荀金庆。 
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院的法定代表人: 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 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 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 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 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 年的; 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的; 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 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     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院经费来源: (一)开办资金; (二)政府资助; 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 (四)利息; (五)捐赠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 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二十九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条 本院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 第三十一条 本院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    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      
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 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 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 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 

(四)自行解散的; 

第三十四条 本院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五条 本院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 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 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 

本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 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 

第三十六条 本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      

第八章 附则 
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 年7 月1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 
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 
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